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之办案指南
日期:2018-10-26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指南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举报的注意事项

1、写清、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等。举报事实应力求真实详尽(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结果等)。

2、举报可采取署名或不署名的方式。

3、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4、举报人应注意必要的自我保护,对所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遭遇打击报复等情况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举报人不宜将同一内容的材料多处报送。

5、对违纪案件可直接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

五、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的权利:

1、举报人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等举报方式和署名、匿名举报的选择权;

2、举报人发现接待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要求其回避权;

3、举报人有要求为其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权;

4、举报人对其举报事项有查询和要求答复权;

5、举报有功人员有获得物质、精神奖励权。

举报人的义务:

1、任何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

2、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举报人应当遵守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六、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单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七、举报中心答复、查询署名举报的有关规定。

1、凡属真实姓名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本院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7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

2、凡属真实姓名并留有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本院举报中心收到材料后10日内,举报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举报人对其举报材料的处理结果。

3、举报人查询对其举报材料处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亲自来院查询。本院不接受电话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

4、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查询时,应对查询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和必要的询问。

5、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一般采用信函的方式。信函用普通信封挂号发出。用电话方式答复举报人的,工作人员制作电话记录。因举报人通讯地址不详,无法与之联系的,存档备案。

6、凡来院查询并已告知其对举报材料处理结果的,不再书面答复。

7、对匿名举报的,举报中心不予答复,也不接受查询。

八、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单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来访须知

一、控告申诉检察科是我院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举报、控告和申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职能部门。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为来访人员。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来访者要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并保持接待室内整洁,爱护公物。

五、 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采用书信形式,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七、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来访者如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活动,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处理。



律师阅卷须知

律师网上预约阅卷须知

1、本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供阅卷预约、纸质或电子卷宗阅卷等服务,以保障辩护律师或辩护人阅卷权利的行使。

2、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或会见承办人的,可以通过本院门户网站网上便民平台提出预约,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及时给与答复(一般在三日内安排律师的阅卷日期,确实不能在三日内安排的,会说明理由并约定阅卷日期),阅卷时间敬请留意答复内容。

3、阅卷人须带齐三证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非被告本人委托者,请带齐委托人与被告关系的证明材料。若是审计未成年人犯罪的,请在备注栏里注明。

4、实习律师不可单独阅卷。

5、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应在指定的律师阅卷室进行阅卷,案件管理办公室应派员在场提供相关的协助。辩护律师或辩护人不得自行拷贝与打印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及视听资料,也不得涂改、加注、划线、毁损、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中止其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已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办公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要大声喧哗,要爱护公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禁止在律师阅卷室内吸烟。

7、阅卷人在约定阅卷时间内不到我院阅卷,则视为放弃该次约定,若要阅卷需要重新登记预约。为了顺利开展工作,请来访人员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案件阅卷、查询工作。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区分自诉  公诉

什么是自诉?什么是公诉?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一、自诉

(一)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际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际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

二、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长的期限和公诉案件一致;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申诉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举报的注意事项

1、写清、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等。举报事实应力求真实详尽(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结果等)。

2、举报可采取署名或不署名的方式。

3、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4、举报人应注意必要的自我保护,对所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遭遇打击报复等情况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举报人不宜将同一内容的材料多处报送。

5、对违纪案件可直接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

五、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的权利:

1、举报人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等举报方式和署名、匿名举报的选择权;

2、举报人发现接待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要求其回避权;

3、举报人有要求为其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权;

4、举报人对其举报事项有查询和要求答复权;5、举报有功人员有获得物质、精神奖励权。

举报人的义务:

1、任何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

2、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举报人应当遵守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六、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单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七、举报中心答复、查询署名举报的有关规定。

1、凡属真实姓名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本院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7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

2、凡属真实姓名并留有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本院举报中心收到材料后10日内,举报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举报人对其举报材料的处理结果。

3、举报人查询对其举报材料处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亲自来院查询。本院不接受电话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

4、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查询时,应对查询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和必要的询问。

5、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一般采用信函的方式。信函用普通信封挂号发出。用电话方式答复举报人的,工作人员制作电话记录。因举报人通讯地址不详,无法与之联系的,存档备案。

6、凡来院查询并已告知其对举报材料处理结果的,不再书面答复。

7、对匿名举报的,举报中心不予答复,也不接受查询

八、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单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公开须知

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申请通过须提供与表单内容一致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必须如实填写表单要求内容,如申请通过须提供与表单内容一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递交申请

表单填写完成后,请直接提交申请表。请牢记查询码。

三、申请的办理步骤

(一)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二)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提供信息

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由有关部门即时继续处理,并作出答复。申请人可根据查询码随时进行查询申请结果。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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