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措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
(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区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参与区本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负责城镇体系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全区城市规划区和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区本级城镇各类用地;负责村镇总体规划手续的审查报批;组织实施村镇规划的监督检查;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点;参与对区本级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对各乡镇集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建筑规划、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风景名胜规划、名镇保护规划、城镇消防规划、人防规划、抗震规划的实施进行管理;负责全区村镇各项建筑工程选址、定点、核位、划定红线,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监督。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算。
(五)负责和参与全区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作。
(六)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检测。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参与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和参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施工许可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参与全区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指导全区城镇供水、排水、燃气、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容整治工作;指导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镇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镇镇容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监察和城镇垃圾、城镇防洪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村镇建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
(九)指导全区村镇规划编制、农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监测与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各级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城镇减排拟订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与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墙体材料革新;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省内外及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财务审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群团和纪检监督工作;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