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简介及职责
日期:2018-10-31
一、机构简介
广安市广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隶属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地址在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1号。联系电话:0826-2222967。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区纪委驻安监环保局纪检组长1人。局机关内设机构7个,即办公室、综合安全监督股、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污染控制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股、,纳入广安市广安区安监环保局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4个,即广安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广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广安区环境监测站、广安区环境应急和信息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综合性文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指导、督促落实;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推广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广安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中央和省、市属在广安区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上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查办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生产安全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培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
(十)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十二)指导和协调解决区内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区内各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区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全区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三)监督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区内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十四)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定区管和省、市委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负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十五)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区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六)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全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七)负责全区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全区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十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安全生产和环境科学、法律知识;协同区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二十一)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 承担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专家组管理工作。
(二十三) 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四)承担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