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政策文号:财教〔2011〕623号
单位:广安区卫计局
日期:2018-10-18
发放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
发放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夫妻关系须合法):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村(居);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收养)子女;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领取方式
打卡发放
申请条件及流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须知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
2016
〕
76
号)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
2016
〕
223
号)
(二)扶助标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
960
元。
(三)申请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夫妻关系须合法):
1
、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村(居);
2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收养)子女;
3
、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8
周岁。
(四)申请资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
、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
、子女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5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6
、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7
、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
、申报人(受理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
、乡镇(街道)受理人现场审核资料、询问相关情况、并进行信息采集
(
录入四川省奖扶特扶信息管理系统
)
。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进村入户、走访调查。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纸质、网上初审);对拟新增对象和奖扶年审退出对象由乡级组织以村为单位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并将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资料上传、上报广安区卫计局。
5
、广安区卫计局对乡镇
(
街道
)
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纸质、网上审批)确认并向市卫计委上报有关信息。
6
、中省市区配套资金到账后,广安区卫计局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奖励扶助金到对象户卡中。
(六)承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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