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
政策文号:广市民〔2018〕88号    单位:    日期:2018-05-09
发放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67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800元/人•月(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48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610元/人•月。(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发放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领取方式
按月社会化发放
申请条件及流程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一)对象条件

因病、因灾、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低保边缘人员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救助标准

单次一般不超过100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安市广安区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2.初审: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

3.审批:根据救助金额大小,由乡镇(街道)或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提出救助金额建议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承办部门:各乡镇(街道)、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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