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工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及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经审批(核准)的已建、在建和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开展“先移民后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应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分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移民后扶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移民发展规划》)和《移民扶贫整村推进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整村推进规划》)。
《移民后扶规划》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完成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编制。《移民发展规划》应与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每五年编制一次。《整村推进规划》应在确定的连片开发区域,一次性编制。
第五条 《移民后扶规划》由库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省扶贫移民局编制的《移民后扶规划编制大纲》,以库区为单元,以县为单位,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
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在100人以下的库区所在县(市、区),经省扶贫移民局同意,可不编制《移民后扶规划》。
第六条 应编制《移民后扶规划》而未编制或者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拨付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资金。
第七条 《移民发展规划》由省、市(州)、县(市、区)依据省扶贫移民局编制的《移民发展规划编制大纲》分别组织编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移民发展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移民发展规划》,分别报省扶贫移民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备案;省扶贫移民局牵头编制省级《移民发展规划》,经组织专家审查后,由省级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后实施,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后扶人口总数在1000人以下的县(市、区),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不编制《移民发展规划》。
第八条 编制《移民发展规划》时,要加强与发改委、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电、畜牧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做好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整合,优先解决基本口粮田及农田水利配套设施,交通、新农村、沼气能源、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有市场发展前景的种养业、二、三产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 《整村推进规划》是在省上已初选确定为连片开发区域后,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扶贫整村推进示范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组织编制,经市(州)扶贫移民局管理机构报省扶贫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竞争入围的方式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分级负责原则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后扶规划》和《移民发展规划》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人口核定
第十二条 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及审核工作,由省扶贫移民局统一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及审核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属地管理,民主监督,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采取直发直补或在该村组内实行项目扶持,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核定登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范围为: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所确定的工程建设永久占地区、水库淹没及影响区以及城(集)镇、专项设施迁(复)建、工矿企业迁建园区征收土地范围内,完成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在籍农村移民。不包括搬迁安置过程中和搬迁安置完成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前,要将该工程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字认可,县(市、区)、乡(镇)公安部门对移民户籍签章确认,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经所在村组公示,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扶贫移民管理机构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报审搬迁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前,必须在移民所在村组张榜公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人口指标,应在移民所在村组先进行公示,公示后若有调整变更的,需主体设计院补充完善资料后,编制《移民后扶规划》。张榜公示时间为7天。经省扶贫移民局同意,可不编制《移民后扶规划》的县(市、区)应按人口核定登记程序报批。
第 十八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以库区为单元,以县为单位,按村组、乡(镇)、县(市、区)、市(州)自下而上程序,由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并经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报送省扶贫移民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应统一建档立卡。其中搬迁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及其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工程名称、完成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口指标、民族构成、所属工程名称、移民专项验收合格时间等。
第二十条 如因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导致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有变化的,必须报送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做到及时办理,不重、不漏、不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主体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及户籍管理等有关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一)县内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由移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出县到省内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外迁移民户详细情况函告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据此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核查登记并负责落实兑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三)出省外迁或省外迁入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已核定兑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月统计、季核定。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在《移民后扶规划》审批后实行一次性核定。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充分应用后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后期扶持人口的统计、核定、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各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报送省扶贫移民局审核。首次报送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人数、按照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此后只报送人口核定登记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改(扩)建、水库运行造成滑坡塌岸等新增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出具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主体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及 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另行核定登记。农村移民在后期扶持期间,因修建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再次搬迁安置的,其移民身份重新核定登记。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分类:
一是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指标项目”;二是对省上切块下达到市(州)、扩权县(市、区)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一般项目”;三是对省上重点进行移民扶贫整村推进建设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重点项目”。四是按建设方式,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自建;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自建;称为“村民自建项目”。
第二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主要包括: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项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包括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项目等。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
村民自建项目: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在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编制完成,由县(市、区)扶贫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州)及省扶贫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一般项目:按照《移民发展规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州)扶贫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后批准,联合报省扶贫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村民自建项目除外。
重点项目:按照《移民发展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后批准,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扶贫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主体
村民自建项目由该村项目理事会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要求组织实施。
一般项目由县(市、区)扶贫移民机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重点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四川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扶贫整村推进示范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2]288号)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按进度拨付资金。未经批准超标准、超概算项目的资金缺口由实施单位解决。
第三十条 按批准后的项目计划,指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可由项目建设地村、组另行安排后扶项目,按原程序报 批后实施;一般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当地扶贫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安排后扶项目,按原程序报批后实施;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省扶贫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安排后扶项目。
第三十一条 后期扶持项目应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应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
村民自建项目,由县(市、区)扶贫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一般项目,由市(州)扶贫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重点项目,由市(州)扶贫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报省扶贫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计划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需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对村民自建项目验收时,建设主体应提供工程量、概算表、施工图,以及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施工日志记录、管理财务和报账等资料。
对非村民自建项目进行验收时,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自验报告);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工程施工管理报告;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监理报告;群众自筹资金及投工投劳统计资料;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合同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备;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整合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有无违纪行为;效益是否达到规划要求;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明确管护责任主体,项目应及时移交给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后扶项目档案,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第三十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及时纳入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纳入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农村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人口核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月兑现到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
第四十条 对纳入后期扶持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在该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兑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提供后扶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根据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等。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后扶项目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十二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含资金利息)不得用于行政经费开支。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区)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机制,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完成、项目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扶贫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扶贫移民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后期扶持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后期扶持政策落实、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范围、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级扶贫移民、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稽查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四十六条 省扶贫移民局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地贯彻落实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实行跟踪监测评估。包括: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情况,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系统评估。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必须按相关要求完成后期扶持工作任务和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安排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内;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在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将会影响下年度的项目资金安排。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