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区财行〔2015〕49号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
困难幼儿政府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强学校(园)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幼儿减免保教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广安市广安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代)
2015年2月10日
广安市广安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减免“普惠性”学校(园)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保教费),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 学校(园)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一是公办学校(园);二是集体或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学校(园);三是达到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办园基本标准,面向社会大众招生,保教费收取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不得高于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学校(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的130%(目前城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得高于1500元/生•期,农村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得高于700元/生•期)且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政府减免保教费资助对象是指具有幼儿园全日制教育正式学籍的3-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面控制在园幼儿人数的10%。
第四条 国家减免保教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现行资助标准:学校(园)收取保教费标准高于500元/生.期 不高于于1500 /生.期,补助500元/生.期;低于500元/生.期 按实际收取等额补助。以后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减免保教费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学校(园)应将《广安区学前教育国家减免保教费资助申请表》(附1)及《广安区学前教育国家减免保教费申请指南》(附2)随同发给报到入校(园)的幼儿监护人。幼儿监护人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园)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贫困证明材料。
学校(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学校(园)制定的国家减免保教费实施细则,受理幼儿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校(园)根据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国家减免保教费实行打卡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受助幼儿监护人需及时准确向学校(园)提供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折)、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学校(园)、银行顺利打卡发放保教费。
第七条 区教育科技体育局春季学期4月初、秋季学期10月初向区财政函告拨款金额和拨款方式。公办学校(园):国家减免保教费资金拨付到校(园),民办幼儿园国家减免保教费资金拨付到督导组成员编制所在公办学校,收款单位及时将该专项资金转账到指定银行打卡发放。
第八条 学校(园)国家减免保教费实行学校(园)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园)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园)应当制定本校(园)国家减免保教费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学校(园)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公民办学校(园)在办学条件、收费标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措施等方面专项督查。
第十条 政府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幼儿学校(园)助学金、困难补助基金对贫困幼儿爱心帮扶。
学校(园)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再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学校(园)必须用足事业收入的3%-5%资金做为校内资助贫困幼儿。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保教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减免保教费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广安市广安区教育和科技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区财行〔2013〕52号)同时废止。
|
|
幼儿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民族 |
|
||
身份证号 |
|
班级 |
|
入园时间 |
|
|||||
学籍号 |
|
健康 状况 |
|
|||||||
家庭住址 |
|
|||||||||
家庭主要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幼儿 关系 |
健康状况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经济信息 |
户籍性质 |
□农村 □城市 □县镇非农 |
主要收入来源 |
|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年 收入 |
|
人均年收入 |
|
|||||
监护人 信息 |
姓名 |
|
与幼儿 关系 |
|
联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银行 卡号 |
|
|||||||
申请的主要理由 |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委会(街道办事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班级评议意见 |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评审意见公示情况 |
校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必须附幼儿、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2、必须附监护人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卡号或存折本账号复印件;3、必须附低保证、孤(残)证明、单亲、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或重大灾难等困难证明
附件2
广安区学前教育国家减免保教费申请指南
一、资助政策
普惠性幼儿园“三儿”即孤儿、残疾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毎生每月享受保教费不超过100元,一年不超过1000元,享受人数控制在园儿童总数的10%以内。
二、受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照顾
1. 孤残儿;
2农村低保户(只局限于受助幼儿父亲或母亲或幼儿本人);
3. 革命烈士子女;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只局限于受助幼儿父亲或母亲或或幼儿本人);
5. 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6. 少数民族子女;
7. 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子女;
8.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三、申领程序
幼儿监护人申请(贫困佐证资料)→乡镇(办事处)证明→班级初审→学校(园)审核→公示→银行办卡→幼儿监护人向学校(园)提供银行卡和办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打卡发放。
四、资助标准
现行资助标准:学校(园)收取保教费标准高于500元/生.期 低于1500 /生.期,补助500元/生.期;低于500元/生.期 按实际收取补助。
抄送:各片区督导组。
广安市广安区教育和科技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