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和房屋有关信息材料。(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乡)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审核。镇(乡)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公示后报区住建局审批。 (四)审批。区住建局接到镇(乡)上报的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农户、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 (六)拨付。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发放补助资金。 (七)挂牌。农村危房改完成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注明农户身份信息和实施年度。